《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城镇和农村的义务兵年度优待金均按照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开心飞艇下载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寄。(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为两年。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2)义务兵优待金由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发放优待金。其中,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发放。
(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4)义务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5)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以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